原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于明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褚某某、胡某某、于明书与被告姚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褚某某、胡某某、于明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褚某某、胡某某、于明书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胡某某、于明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褚某某、胡某某、于明书共同负担。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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