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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褚某某,职业。委托代理人:韩淑娟,与本案原告关系。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书新,石家庄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峰
书记员:胡肖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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