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恒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史各庄镇秦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国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文安县恒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文安县恒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褚某某加工费10000元,于2013年9月12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李博亮
书记员: 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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