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湖北宜都人。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70号。
负责人唐勇,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3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其斌 代理审判员 周 芳 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
书记员:张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