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消防队职工。
上诉人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曲亮、被上诉人程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上诉人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志晶 审 判 员 刘 放 代理审判员 王鹏渤
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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