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浙川县。
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家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郑毅,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邬家寿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裴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刘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