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4日,土家族,务农,住鹤峰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生于1942年1月15日,土家族,务农,住宣恩县,系裴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都,男,生于1985年4月4日,司机,住山东省梁某县。
被告:梁某茂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某县韩岗镇袁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思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曹某都、梁某茂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都、梁某茂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都、梁某茂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龙远莲 审 判 员 何 威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温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