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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亮诉胡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裴某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裴某亮诉被告胡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亮的委托代理人顾国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某某(胡某某)于2005年11月15日赊购原告裴某亮价值66,329元的白山羊绒,并出具了欠条,截止到2016年2月7日,被告偿还绒款共计47,725元,尚欠18,604元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胡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绒款18,604元,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裴某亮绒款18,604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胡某某(胡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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