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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裴某某。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孙某。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孙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建东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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