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裴某某与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非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30000元,其他费用待司法鉴定后再具体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医疗费33890.25元;2、误工费5136元;3、护理费6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营养费1800元;6、伤残赔偿金22102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4511.5元;8、精神抚慰金3000元;9、二次手术费5000元;10、交通费500元;11、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84389.75元,被告承担70%的责任,实际赔偿原告59072.82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12时15分,被告邓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宣化区沙岭子镇沙岭子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治疗。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邓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裴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医疗终结后张家口市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邓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实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向本院提交以下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张家口市251医院诊断证明书、病例、用药清单及收费发票。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均为书证,其证据具有稳定性与可靠性,且上述证据均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关联性,均为相关部门出具无瑕疵可言,据此,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对该案具有证明力。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就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3389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5136元、护理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22102元(以农村可消费性支出11051元计算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4511.5元(5年*9023元*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000元,上述费用有本院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佐证,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800元,本庭认为其主张营养费以每天按30元计算,标准认可,但以60天计算期限过长,本庭确认给付营养费的期限为30天即900元(30*30)。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因无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5000元因未实际发生,本院确定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上述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为77989.75元。原告主张被告对上述费用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庭认为,双方均为非机动车而导致交通事故,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力没有太大区别,且双方在行驶中对路况的判断能力亦无高低之分,故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因疏忽大意所致,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6793.8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驾驶非机动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失,双方在行驶中均无优劣的考量,故在事故损失的费用承担上不应有太大的区别,特别是原被告均无稳定的经济来源,其经济能力相应有限,所以对于损害的计算应以严格限制为标准,这样有利于赔偿的落实,对双方均有利。本次交通事故作为双方的当事人应吸取教训,被告对于原告必须支出的及肯定应有的损失应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裴某某46793.85元(汇入中国农业银行宣化跃进街分理处,户名:裴某某,卡号:62×××79);
二、驳回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邓某某负担485元(汇入中国农业银行宣化跃进街分理处,户名:裴某某,卡号:62×××79),裴某某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胜强

书记员:牛媛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