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76年5月18日,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4月27日,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杨永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杨某某、杨永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永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永庆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永庆的起诉。
审判员 赵凤启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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