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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武建民、王治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月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建民,男,约54岁,现住武邑县。
被告:王治国,男,约30岁,现住武邑县。
被告:刘艳强,男,约32岁,现住武邑县。
被告:武邑县城管局,住所地,武邑县城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海潮。

裴某某与武建民、王治国、刘艳强、武邑县城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裴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书记员: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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