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裴某1、裴某2等与裴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裴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裴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裴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裴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秦春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会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裴某1、裴某2、裴某3、裴某4诉称,原告裴某1与老伴田淑芳生有长子裴某2、次子裴某6、三子裴德盛、长女裴某3、次女裴某4。田淑芳于2010年10月23日病故,裴某6于2013年9月7日病故,裴德盛于2016年8月1日病故。裴德盛于2005年5月11日离婚,被告裴某5随其母满红涛生活。四原告分别与被告系祖孙关系,伯父、姑母与侄子关系。被继承人裴德盛于2011年患脑中风、半身不遂、尿毒症,生活不能自理,因无人照料遂与四原告共同生活,由四原告对其进行生活照料及护理,直至其2016年8月1日病逝。2008年被继承人裴德盛居住的路北区城子庄铁路楼101楼1门302号将要发生拆迁平改。2013年被继承人裴德盛因患有半身不遂,右手不能写字用左手自书了遗嘱,将坐落在城子庄的楼房一套由四原告继承。2015年6月6日被继承人裴德盛选好了,拆迁平改后的楼房号为公园艺境小区6楼3单元901室,但其旧房置换面积仅有51.62平米,新楼号为87.20平米,另加地下室5.80平米,需増加购房款18万余元。因其生病已花去所有积蓄,逐提出向原告裴某2、裴某3、裴某4借款18万元,用于交付扩增住房面积房款。原告裴某2、裴某3、裴某4同意每人借给他6万元用于购房,并同意什么时间开发商通知签订回迁协议,通知交款时将借款18万元存入被继承人裴德盛银行卡号,用于交纳购房款。2015年12月中旬开发商通知交购房款和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原告裴徳华、裴某3、裴某4各借给被继承人裴德盛的6万元共计18万元,委托裴某4存入了裴德盛的银行卡。2015年12月18日由原告裴某2代裴德盛与开发商签订了城子庄区域回迁安置协议,并向开发商交付了18万元的扩增面积房款和物业收取的有关费用,被继承人裴德盛取得了公园艺境6楼3门901室的房屋所有权。2016年8月1日被继承人裴德盛去世,四原告按习俗通知被告来参与其父的葬礼,被告参加了裴德盛的葬礼。后被告曾提出被继承人裴德盛用其旧楼房置换的新楼房应归他所有,在单位生前积累的住房积金,养老保险金均应归他继承所有,与四原告无关。被告强行独占了被继承人裴德盛所有的公园艺境6楼3门901号的楼房,四原告对该房屋的处置做了最大让步,被告仍坚持应归他一人所有,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认为原告裴某1系裴德盛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裴某2、裴某3、裴某4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生前履行了较多义务,且在被继承人自书遗嘱中指定裴某2、裴某3、裴某4为继承人(××)。被继承人裴德盛生前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应按死者生前最后一次遗嘱执行,被告独自霸占遗产无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原告起诉,请求被继承人裴德盛遗留的公园艺境6楼3门901号房产在扣除其应负的债务18万元后,由四原告继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裴某5主要辩称,1、坐落在公园艺境6楼3门901室房产的房产应由被告裴某5继承,四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2008年8月,裴德盛立遗嘱一份,裴德盛在证明人庞树国、刘建及赵辉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裴德盛本人自愿将唐山市城子庄铁路楼101-1-302房产在其身故后由其子裴某5继承;如果现有房产被国家搬迁后分配的新房产也全部继承给裴某5,此公证为裴德盛唯一的公证事项,在此公证之后的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此公证的效力。经过裴德盛本人自愿认可此房产不会在公证之后变卖更改此房产的权利人。此公证的效力是唯一的,如果改变此公证的效力,必须经过全部证明人同意才可实施,此协议为二份。”裴德盛所有的铁路楼101楼1门302室的房产置换了公园艺境6楼3门901室房产。2016年8月1日,裴德盛因脑出血去世;2008年8月裴德盛所立遗嘱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因此,被告裴某5继承了公园艺境6楼3门901室房产,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2、对四原告提交的2013年6月8日的遗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对该份遗嘱的来源予以说明;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该份遗嘱落款无立遗嘱人的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应属无效遗嘱。被告认为该份遗嘱并非裴德盛的真实意思表示。因2008年8月,意识清醒的裴德盛在证明人庞树国、刘建及赵辉的见证下已经立下遗嘱,若原告提交的遗嘱是裴德盛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其应当知道在上述三位证人在场且同意的情况下,其立下的新遗嘱才合法有效。所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未经全部证明人同意而改变效力的遗嘱不予认可。3、被告对原告主张被继承人向原告借款18万不予认可。裴德盛生前在北京铁路局天津建筑段工作,月平均工资5000元左右,众所周知,铁路部门福利待遇一直较高,医药费报销之后每月还应剩余绝大部分钱款。在满红涛与其离婚后,已将67600元给付给了裴德盛。裴德盛因其名下坐落于城子庄铁路楼101楼1门302室的房屋拆迁已得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奖励等合计金额共计48692元。××重后,已无法外出消费,故无其他多余的开销,因此,裴德盛的个人财产及财产权益足以支付其个人开销,无需向原告借款买房。故原告主张的因裴德盛生病花去了所有积蓄,遂提出向原告裴某2、裴凤娟、裴某4借款18万元用于交付扩增住房面积房款明显与事实不符。自2005年裴德盛离婚后,裴德盛的工资卡由原告管理,在2005年至2011年,该卡内的钱款被原告取出后很明显没有用在给裴德盛治疗上。2011年之后的钱款是否用在了治疗上,对于钱款的去向,原告应予以举证,否则,难以证明裴德盛书写该份借条的必要性及真实性。综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18万元借款不予认可。另外,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真实性有异议,申请对该借条落款中为裴德盛的签名及日期的书写笔迹、指纹进行鉴定。4、原告诉称,因无人照料遂与四原告共同生活,2016年8月1日,裴德盛去世。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期间,被告也时常看望、陪护,发送被继承人丧葬费用均由被告支付,被告尽到了赡养义务。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裴某1是被继承人裴德盛的父亲,裴某2、裴某3、裴某4是被继承人裴德盛的哥哥、姐姐。被告裴某5是被继承人裴德盛与案外人满红涛婚生子,是裴德盛唯一的子女。裴德盛与满红涛于2005年5月11日离婚,被告裴某5随其母满红涛共同生活。裴德盛于2016年8月1日病故。被继承人裴德盛所有的铁路楼101楼1门302室房屋已在其生前置换了公园艺境6楼3门901室房屋。2008年8月,被继承人裴德盛在证明人庞某、刘某及赵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裴德盛本人自愿把唐山市城子庄铁路楼101-1-302房产一处在身故后继承给裴某5本人;如果现有房产被国家搬迁,搬迁之后分配给的新房产也全部继承给裴某5本人,此公证也裴德盛唯一的公证事项,在此公证之后的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此公证的效力。经过裴德盛本人自愿认可此房产不会在公证之后变卖、更改此房产的权利人。此公证的效力是唯一的,如果改变此公证的效力,必须经过全部证明人同意才可实施,此协议为二份。”开庭时原告陈述,在整理被继承人遗物时发现:2013年6月8日被继承人裴德盛因患有半身不遂,右手不能写字用左手自书了遗嘱,内容为“遗嘱这是我最真实的遗嘱。以前我给满红涛写过一种遗书,我在这里声明作废,以前她骗我,在这里声明”、“遗嘱我裴德盛把我的家产给我的大哥裴某2、二哥裴某6、大姐裴某3、二姐裴丽风、还有我的老父亲裴某1。我没有什么可以流下的,只有城庄子楼房一套,在这里我特地声明(我用左手写的)2013年6月8号”。开庭时原告陈述,被继承人生前于2015年6月6日,因病用左手签名借条一张,被继承人裴德盛向大哥裴某2、大姐裴某3、二姐裴某4,共借款18万元用于购买公园艺境小区6楼3门901室并承诺五年内还清,如不能按期偿还,或我人生发生意外,我愿将自己房产抵押给大哥裴某2、大姐裴某3、二姐裴某4,用房产代替还钱(并附有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证人庞某、刘某证实2008年8月的遗嘱系被继承人裴德盛亲笔书写。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遗嘱、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原告裴某1、裴某2、裴某3、裴某4与被告裴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俊国、被告委托代理人秦春楠、李会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原告提交的遗嘱及借条不能证实为裴德盛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继承人裴德盛遗留的公园艺境6楼3门901号房产在扣除其应负的债务18万元后由四原告继承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裴某1、裴某2、裴某3、裴某4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裴某1、裴某2、裴某3、裴某4自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