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混良,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无极县人,现石家庄鹿泉监狱服刑。
裴某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裴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秋起
书记员: 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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