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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与邓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裴某某
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裴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27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胜
审判员:杨潇
审判员:余红卫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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