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云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裴某某、李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彦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啸霄 审 判 员 何彦卓 人民陪审员 张军虎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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