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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孜与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裴某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某市开平区。
法定代理人:裴春亚,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开平区。系原告裴某孜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
代表人:李士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裴某孜与被告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裴某孜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某孜负担。

审判员  刘丽颖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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