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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德华、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裴德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人:孙恩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凝,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泽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裴德华、许某某、孙恩军诉被申请人田泽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鄂1087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田泽明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对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裴德华、许某某、孙恩军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裴德华、许某某、孙恩军已与被申请人田泽明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泽明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许某某名下的牌照号码为鄂E×××××丰田牌小轿车和申请人孙恩军名下的牌照号码为鄂D×××××东风牌货车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 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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