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建军,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795928792A。
原告裴建军与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于2017年11月3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裴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缴纳相关费用,向被告公司员工裴建军借款,同时承诺支付利息。2008年7月15日,原告将50000.00元送到被告公司财务室,被告公司财务人员刘丽收到借款后,以为是40000.00元,向原告出具40000.00元收据,清点数额后,发现是50000.00元,被告公司管理人员又向原告出具10000.00元借据,被告向原告借款总额50000.00元,约定月利息1.5%。被告承诺有钱就还,原告每年都向被告追讨,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也未出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7月15日向原告裴建军借款5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归还。
同时查明,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原为五峰圣鑫木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五峰县查询点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借据,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松、原财务人员刘丽出具的证言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裴建军借款,被告理应诚实守信,还清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则年利率应为18%(1.5%×12个月),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裴建军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从2008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被告湖北圣鑫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秋
书记员: 曾玉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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