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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裴某某诉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裴某,男。
原告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蒲伟,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玲,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
诉讼代表人唐继国,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裴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裴某某于2016年9月2日,以就本案赔偿已与被告李某及其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9元,减半收取2689.50元,由原告裴某、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书记员:吴应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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