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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学兵、裴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再审人裴学兵(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再审人裴某(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谢某某(原审原告)。

申请再审人裴学兵、裴某因与被申请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学兵、裴某申请再审称:本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1、认定事实错误,即:裴学兵实际借款290万元,已还90万元,尚欠200万元,在裴学兵对其办理的借条343万元有异议的情况下,仍错误认定;2、适用法律严重不当,即:裴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3、判决超过了诉讼请求,即:谢某某诉请支付逾期利息而法院判决按银行四倍支付利息。为此,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谢某某提交意见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裴某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分。因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裴学兵于2015年2月17日给原告谢某某书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谢某某人民币叁佰肆拾叁万元整利息月息2分”,借条还载明“本人自愿用五峰宏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0%股份作抵押,其中谢某某占公司20%股份,裴学兵占10%”,裴学兵和裴某均在上面签名。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裴学兵、裴某没有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借款343万元的事实,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裴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以自己的资产抵押担保,应当对裴学兵的借款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判决关于裴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谢某某诉请要求裴学兵、裴某支付利息,虽然没有具体数额,但是双方在借条上书面约定月息2分,该判决对利息的计算没有超过诉请和法律的规定。

综上,裴学兵、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裴学兵、裴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昌桂 审判员  万先洲 审判员  向黎明

书记员:向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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