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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大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建始县支行、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裴大会,女,生于1987年3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建始县,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山(特别授权),恩施市崔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建始县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工业园区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201147800X9。负责人:周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75年11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建始县,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安(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大会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建始县支行、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裴大会于2018年11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裴大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大会撤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裴大会负担。

审判员  蔡雾绍

书记员:杜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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