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全成
裴某某
才淑春
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李振宇(王滩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裴全成,男,1986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裴某某,女,1988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才淑春,女,1956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原告:朱艳芹,女,1946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朱某某,男,1950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男,1963年7月生,汉族,王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全成和裴某某、追加原告朱艳芹与被告朱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裴全成、裴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全成、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全成、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永春
审判员:刘振东
审判员:万小红
书记员:贾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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