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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强诉李某某、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裴某强
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郭凤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裴某强,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委托代理人:曹亚军,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郭凤科,男,1974年12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张建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某强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誉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强委托代理人曹亚军、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凤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冀B166QQ号轿车与孙宇驾驶冀B767LS号轿车相撞,致使孙宇驾驶冀B767LS号轿车失控,先撞击陈娟停放在路东侧停车位内的冀B077GS号轿车后,又撞击路东侧门市楼墙角,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宇、陈娟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B166QQ号车车主系被告李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于原告裴某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冀B767LS号轿车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100元,超出部分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冀B077GS号车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裴某强保险理赔款1772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裴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冀B166QQ号轿车与孙宇驾驶冀B767LS号轿车相撞,致使孙宇驾驶冀B767LS号轿车失控,先撞击陈娟停放在路东侧停车位内的冀B077GS号轿车后,又撞击路东侧门市楼墙角,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宇、陈娟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B166QQ号车车主系被告李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对于原告裴某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冀B767LS号轿车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100元,超出部分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冀B077GS号车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裴某强保险理赔款1772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裴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

审判长:张誉丹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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