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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丰泰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彦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锐,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某。
被告郭香亭。
被告王杏卓。
被告李巨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郭香亭、王杏卓、李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素川

书记员: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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