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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祥斌诉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袭祥斌,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齐齐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袭祥斌妻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跃,身份证号码。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家园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伟,该公司副经理。第三人:王昱,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齐齐哈尔分公司职员,住齐市铁锋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袭祥斌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袭祥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袭祥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袭祥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袭祥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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