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袭祥斌,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齐齐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袭祥斌妻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跃,身份证号码。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家园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伟,该公司副经理。第三人:王昱,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齐齐哈尔分公司职员,住齐市铁锋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袭祥斌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袭祥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袭祥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袭祥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袭祥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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