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06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5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2******,汉族,初中,户籍地广西平乐县青龙乡********号。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次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8日18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二路55号创新恒安门业侧门通道,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
2、2019年3月28日22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醒群罗村市场鑫旺棋牌室2楼后面,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3、2019年4月2日17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舜富文具有限公司宿舍楼下,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秀牌电动车一辆。
4、2019年4月3日19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9号顺安空调厂宿舍楼下,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
5、2019年4月10日14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西杜村球场边杜泽朝出租屋停车场,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赛免牌电动车一辆。
6、2019年4月11日11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安开发区佛山市桦玛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处边通道位置,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驭骑乐牌电动车一部。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价值1287元人民币。
7、2019年4月11日14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陶博大道德田陶瓷全胜企业与英超企业中间通道位置,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付某某放在通道位置的台铃牌电动车一部。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该车价值1602元人民币。
8、2019年4月12日18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工业园对面康费尓特大酒店楼下,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黑色电动车一辆。
9、2019年4月13日13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村锋磊模组材料公司楼下,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楼下蓝色电动车一辆。
10、2019年4月14日16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阮村一巷12号门口,被告人莫某某盗得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巷口小尚牌电动车一辆。
2019年4月15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柳州螺丝粉店抓获被告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敖亮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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