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8〕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路**园**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9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以能为被害人郭某某妹妹办理山西省**能源公司工作为由,通过侯某某先后收取被害人郭某某办事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三十四万五千元整。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为被害人郭某某妹妹成功办理山西省**能源公司工作,却将上述钱款占为己用。
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王某某一方退还被害人郭某某部分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其余办事费用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其他材料十三页。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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