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孙某与
林某某
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人孙某,系死者长子。
委托代理人汪淑华,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某某。
申请人孙某与
被申请人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隆民保字第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林某某驾驶的京A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某某驾驶的京A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隆民保字第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林某某驾驶的京A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林某某驾驶的京A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刘晓颖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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