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1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8时许,李某甲和毕某某家系隔壁邻居,两家因建房宅基地占用产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李某甲用砖头朝着毕某某砸过去,毕某某头部被砸中后致其头部受伤。经禄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病历材料;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证人李某乙、安某某、起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俨谋
(院印)
2020年0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毕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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