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申请人:袁梓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袁某、傅某某(系申请人袁梓琪父母),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申新村XXX号。
三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袁某、傅某某、袁梓琪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傅某某、袁梓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傅某某、袁梓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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