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路
周某某
李某某
王忠义(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
周某某
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河北邱县供销合作社香城固油棉厂
原告:袁长路。
原告:周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三原告之代理人。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邱县供销合作社香城固油棉厂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路、周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年5月21日,原告袁长路、周某某、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长路、周某某、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长路、周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长路、周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长路、周某某、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长路、周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长路、周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九凡
审判员:郭雪峰
审判员:尹风民
书记员:汪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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