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9年11月14日因补充证据需要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袁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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