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
董诗林(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张某
孔某某
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董诗林,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以无法找到张某本人、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长:张冬芹
书记员: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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