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袁某袁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某某、李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施 怡
书记员:丁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