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袁美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合陈镇塔港村袁湾85号。
被告: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袁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上海邦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袁某某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的房屋;
三、查封担保人袁美云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路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宋 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