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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康泰佳苑6号。
法定代表人:章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2月18日,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剑萍

书记员: 陈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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