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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金星。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某某。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星诉被告袁某某、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星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金星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袁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金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金星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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