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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金星与袁某某、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金星。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
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星诉被告袁某某、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金星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金星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袁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金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金星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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