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德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柏松
书记员: 谈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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