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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个体,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袁某诉称:2016年5月13日,被告肖某以做生意为由找原告借款,原告基于朋友关系,借款给被告24万元现金,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钱,被告以各种理由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袁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4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证据2、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将24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告。被告肖某未提出答辩、质证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被告肖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综合分析后,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肖某系朋友关系,被告肖某以做生意为由找原告借款24万元。2016年5月13日,原告与证人刘某一起,在汉南区梅春路39号门前证人刘某的车内将24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告,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载明:肖某今借到袁某24万元。双方无利息、借款期限约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
原告袁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照银与人民陪审员李启发、肖有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向原告袁某借款24万元属实,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人民币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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