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邬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行刚,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诚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被告诚信公司认可损害是由应为工伤事故,原告预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伟
书记员:余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