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袁某某、袁某某与朱某某、袁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进仁,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袁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袁某某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某、袁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谢辉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