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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宋飞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南强,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飞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宋飞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以被告拒不承认其一家居住涉案违建房屋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宋飞龙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7.50元,减半收取4,218.7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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