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南强,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彬,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飞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宋飞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以被告拒不承认其一家居住涉案违建房屋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宋飞龙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7.50元,减半收取4,218.7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