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杜某某
袁某某
郭志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杜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且以承包经营户与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时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且以承包经营户与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时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新莉
审判员:宦伟
审判员:谢珂
书记员:杨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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