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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沈某、蔡某诉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
沈某
蔡某
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袁某
申请人:沈某
申请人:蔡某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先茂,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袁某、沈某、蔡某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袁某、沈某、蔡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原种场6号路9间1-3层房屋和该院内汽车报废中心1-2层楼房。申请人提供了袁某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的房屋,陈华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的房屋,袁春阳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治安路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沈某、蔡某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原种场6号路9间1-3层房屋和该院内汽车报废中心1-2层楼房。
二、查封袁某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的房屋,陈华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的房屋,袁春阳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治安路的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沈某、蔡某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原种场6号路9间1-3层房屋和该院内汽车报废中心1-2层楼房。
二、查封袁某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的房屋,陈华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的房屋,袁春阳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治安路的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龙中贵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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