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
沈某
蔡某
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袁某。
申请人:沈某。
申请人:蔡某。
三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东区公石路128号(地方病医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先茂,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袁某、沈某、蔡某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袁某、沈某、蔡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原种场6号路以东紧邻6号路9间1-3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中,户号为111-128产权面积1733.5平方米;户号为202产权面积1821.06平方米;户号302产权面积1821.06平方米)和该院内汽车报废中心1-2层楼房(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申请人提供了袁某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陈华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袁春阳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治安路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沈某、蔡某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原种场6号路以东紧邻6号路9间1-3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中,户号为111-128产权面积1733.5平方米;户号为202产权面积1821.06平方米;户号302产权面积1821.06平方米)和该院内汽车报废中心1-2层楼房(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
二、查封袁某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陈华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袁春阳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治安路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沈某、蔡某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荆州市名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原种场6号路以东紧邻6号路9间1-3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中,户号为111-128产权面积1733.5平方米;户号为202产权面积1821.06平方米;户号302产权面积1821.06平方米)和该院内汽车报废中心1-2层楼房(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潺字第××号)。
二、查封袁某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陈华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河路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袁春阳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治安路的房屋(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
审判长:龙中贵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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