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
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梅跃进
王凤英(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梅跃进。
委托代理人王凤英,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袁某与被告梅跃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依法减半收取26.50元,由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依法减半收取26.50元,由袁某负担。
审判长:王玉娥
书记员: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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