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斌,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部业务三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96号。
原告袁某振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部业务三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袁某振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某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某振负担。
审判员 李玉敏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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