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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宋某某、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观主,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被告: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工业园。
注册号:420102000097590。
法定代表人李吉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湖北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周劲松

书记员:廖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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