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云,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福兴,大冶邮政局退休职工,系一般授权。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亚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云、被告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柯某某(甲方)与袁某某(乙方)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甲方以26000元的价格将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卫家桥××号房,建筑面积为84.27平方米,所在层数二层,房权证号为9××私17509号,甲方的私有房转让给乙方。乙方首先一次性付给甲方22000元,余下4000元待房产过户后予以给付。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后,必须配合协助乙方共同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当日,柯某某与袁某某签订一份协议申明书,约定:户主柯某某于2002年8月15日将下陆区防疫站卫家桥一栋三户一厅卖给袁某某。由于房屋需要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特此申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柯某某无关,由买房方承担一切费用。后袁某某将剩余4000元支付给柯某某。因柯某某至今未配合袁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另查明,袁某某与陈胜明系夫妻关系。黄晓涛系柯某某的儿子。1998年9月28日,柯某某以15619.15元的价格购买下陆区卫生防疫站位于下陆区卫家桥二楼二层××号、建筑面积为84.27平方米的房屋。19××9年7月30日,柯某某取得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卫家桥××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8月15日,黄晓涛收到陈胜明给付的购房款22000元。2002年10月,袁某某入住黄石市下陆区卫家桥××号房屋至今。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柯某某与原告袁某某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袁某某按合同约定已全部履行向被告柯某某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被告柯某某却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被告柯某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袁某某提出要求被告柯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袁某某办理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卫家桥××号、建筑面积为84.2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私17509号)的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元,由被告柯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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